为做好我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(以下简称推免生)工作,根据《聊城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》(聊大校发[2021]58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细则。
第一条 学院成立书记、院长任组长的推免工作小组,负责本院推免工作;成立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的5 人专家审核小组,负责学生学术专长的审核鉴定。
第二条 推免生基本条件
(一)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。
(二)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,社会主义信念坚定,社会责任感强,遵纪守法,积极向上,身心健康。
(三)勤奋学习,刻苦钻研,成绩优秀;学术研究兴趣浓厚,有较强的创新意识、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。
(四)诚实守信,学风端正,品行优良,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。
(五)按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前六学期课程并取得学分,无不及格课程,且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排名前30%。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要求:英语425分以上,小语种60分以上。
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参照《聊城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(修订)》(聊大校发〔2021〕38 号)。
(六)身体符合报考研究生的体检标准。
第三条 推荐排名
学院对符合推免生基本条件的申请学生,按以下综合成绩予以推荐排名。
综合成绩由平均学分绩点成绩、学生发展素质评价成绩两部分组成。综合成绩=平均学分绩点成绩×80%+学生发展素质评价成绩×20%。
(一)平均学分绩点成绩
平均学分绩点成绩=(平均学分绩点-1)*10+60。各课程成绩的计算均按首次考核的成绩确定,学院根据聊城大学教务管理系统审定。
(二)学生发展素质评价成绩
学生发展素质评价成绩主要考查学生在学科竞赛、学术论文、创新创业、国家专利等方面的表现情况。其中学科竞赛得分上限25分、学术论文上限25分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上限20分、授权专利上限20分、其他(含学生参军入伍、参加志愿服务、国际组织实习、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或社团负责人、获得荣誉称号等)上限10分。
1.学科竞赛(上限25分)
(1)学科竞赛获奖计分标准
级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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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等奖或第1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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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等奖或第2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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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等奖或第3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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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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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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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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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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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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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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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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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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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①A类、B类对应《聊城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指南》中A类、B类赛事取得的奖励;②同一赛事同一项目多次获奖,取最高分,不重复计算;③奖项含有特等奖的竞赛,特等奖视为一等奖,以此类推。
(2)学科竞赛获奖计分分值分配比例
参与人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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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序及分配比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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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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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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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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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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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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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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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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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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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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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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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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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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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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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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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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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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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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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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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公开发表学术论文(上限25分)
级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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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CI期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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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I期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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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文核心期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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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学术期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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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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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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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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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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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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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①论文必须以聊城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,申请人为第一作者;②一般学术期刊计分最多只记1篇,发表多篇不累加;③论文内容与所学专业相关。
3. 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(上限20分)
(1)计分标准:国家级20分,省级15分。
(2)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计分分值分配比例
参与人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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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序及分配比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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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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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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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
|
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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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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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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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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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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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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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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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%
|
2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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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%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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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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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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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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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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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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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若一人参加多个项目,只记一个项目,按最高得分计,不累加。
4.获得国家授权专利(上限20分)
(1)计分标准:发明专利20分,实用新型10分。
(2)专利必须以聊城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,申请人为第一作者,专利内容与所学专业相关。
5. 其他(上限10分)
(1)学生参军入伍、参加志愿服务、国际组织实习计分标准
注:志愿服务按校级及以上大型活动计算,以官方证书(证明)为准,每次计1分。
(2)学生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或社团负责人、获得荣誉称号计分标准
主要学生干部或社团负责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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荣誉称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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班级班长、团支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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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院学生会部长、社团负责人、团委助理、学工助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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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院学生会轮值主席、社团联合会主席、副主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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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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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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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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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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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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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|
2
|
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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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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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①任职主要学生干部或社团负责人,按最高职务计算,不叠加,且任期须满一年;②同一类型荣誉称号,按最高级别计算,不叠加;③多次获得同一荣誉称号,按1次计算。
第四条 学院推免生名额按学校分配等额确定。
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推荐条件的学生,由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,填写《聊城大学推免生资格申请表》,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。学院按照本细则推荐条件,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。
第六条 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按学校分配的名额,依据《聊城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》(聊大校发[2021]58号)和本细则,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确定推免生初选名单。初选名单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3天。对有异议的人选,及时查明情况,公布处理结果。没有异议的初选名单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。
第七条 对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,取消其推免资格;对已录取者,取消其录取资格和学籍,并按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。已被我校确定为推免生者,在毕业当年若不能正常毕业,将取消其推免资格。
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细则同时废止。
第九条 本细则由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负责解释。
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
2021年9月9日